绿色食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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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证明其申报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符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条件。

第三条  证书实行“一品一证”管理制度,即为每个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产品颁发一张证书。

第四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证书的颁发、变更、注销与撤销等管理事项。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证书转发、核查,报请中心核准证书注销、撤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证书颁发执行中心的《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第六条  证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生产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许可期限、颁证机构、颁证日期等。

第七条  证书分中文、英文两种版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中心与标志使用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生效。

经审查合格,准予续展的,证书有效期自上期证书有效期期满次日计算。

第九条  获证产品包装标签在标识证书所载相关内容时,应与证书载明的内容准确一致。

第十条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转让证书。

第三章 证书的变更与补发

第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等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等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标志使用人应办理证书变更。

第十三条  证书变更程序如下:

(一)标志使用人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证书变更事项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

1.证书变更申请书;

2.证书原件;

3.标志使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复复印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如获证产品为预包装食品,须提交变更后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样张。

(二)省级工作机构收到证书变更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中心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通知标志使用人。

第十四条  标志使用人申请证书变更,须按照绿色食品相关收费标准,向中心缴纳证书变更审核费。

第十五条  证书遗失、损坏的,标志使用人可申请补发。

第四章 证书的注销与撤销

第十六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志使用人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核实,或由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经中心核准注销并收回证书,中心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自行放弃标志使用权的;

(二)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发生变化,达不到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

(四)因停产、改制等原因失去独立法人地位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可注销证书的。

第十七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撤销并收回证书,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七)其他被认定为应撤销证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2004年颁布实施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