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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文章来源:监管处 作者: 2018/4/26 9:45:07


根据中省市农村、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推进质量兴农工作会议部署,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基础上,今年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为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提供有力保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巡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推动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合法、生产经营过程可控、产品质量可靠,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蔬菜、水果、中草药材主产区为重点,聚焦豇豆、芹菜、韭菜、菜心等高风险产品,加强农药使用管理,管控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农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推进年活动,推动《条例》贯彻落实。二是加强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实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推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电子档案和追溯管理。三是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四是强化农药使用指导,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养一批科学用药技术骨干,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推进科学选药用药。(此项行动由委种植业处牵头负责,委属有关单位、各区县农业部门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生猪调出大县为重点,重点查处向养殖户销售“瘦肉精”或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产品、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贩运及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行为。

主要措施:

1.养殖环节:一是要摸清辖区内养殖场(户)底数,逐级进行信息登记,并与养殖场(户)签订“瘦肉精”安全承诺书。二是实行出栏保证制度,养殖场申报检疫时要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供出栏保证书及活畜流向情况。三是着重做好对养殖场(户)养殖档案的检查,养殖档案应包括动物耳标号,商品饲料、自配料原料和兽药等投入品来源,用药时间等内容。四是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及出栏检测。活畜出栏时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尿液进行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栏。快速检测不合格的,推迟出栏并对尿样进行确证检测,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五是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六是鼓励和支持养殖场(户)与屠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行“场厂挂钩”的直接签约模式。

2.收购贩运环节:一是摸清辖区内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状况,通过备案形式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并要求其作出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书面承诺。二是掌握进出本行政区的活畜渠道及情况,要求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建立检疫证明、出栏保证书等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主要载明畜主、耳标号、检疫证号、数量等信息),每一批收购贩运记录要及时报送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向下游购买商提供。三是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牛羊等活畜交易场所的监管,禁止无检疫证明,无收购贩运记录的活畜进入交易场所。四是购买活畜后需要育肥的,按照养殖场(户)要求进行管理。

3.屠宰环节:一是做好辖区内牛羊、生猪屠宰厂(场)摸底统计工作。二是督促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制度,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和检疫证明。三是督促屠宰厂(场)认真落实入场登记制度,记录牲畜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货主、贩运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四是督促屠宰厂(场)全面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重点督促牛羊屠宰厂(场)按比例采集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此项行动由委医政药政处、畜牧处牵头负责,委属有关单位、各区县农业部门参加)

(三)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大县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养殖环节安全用药水平。

主要措施:一是严管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二是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以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大县为重点,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者对抗菌药残留超标和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严肃查处使用原料药、假兽药等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线上无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加大宣传告知力度,进一步明确兽药经营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管控,加大网络举报投诉信息核查力度,认真查找摸排违法线索,集中力量惩治一批无证经营或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主体,净化兽药网络销售市场。(此项行动由委医政药政处牵头负责,委属有关单位、各区县农业部门参加)

(四)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等私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措施:一是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屠宰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二是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如实做好生产记录。三是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从严掌握生猪屠宰场设立标准,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此项行动由委医政药政处牵头负责,委属有关单位、各区县农业部门参加)

(五)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在奶业主产县区,奶牛、奶山羊养殖大县和养殖重点区域,重点打击无证收购运输、非法添加等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奶畜养殖场备案,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信息化管理,监管制度常态化,散户养殖规范化等开展整治。

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奶站和运输车的发证管理。严格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强证前许可和证后监管,结合奶站和运输车动态变化情况,确保辖区内营运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的奶站和运输车。二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采取专项监测,异地抽检等方式对全国生鲜乳和收购站进行全覆盖抽检,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增加散户奶抽检频次,加大奶畜散户养殖规范管理力度。三是强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加大随机检查比例,加强对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堵塞安全隐患风险漏洞。派出督查组,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区县专项整治情况开展重点督查。(此项行动由委畜牧处牵头负责,委属有关单位、各区县农业部门参加)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为重点,在春耕、秋冬种等重点时节,从产、供、销三方面同时发力,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建设,开展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种苗违法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狠抓执法办案。把查办案件作为农资打假的重要抓手,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行为。针对农药隐性成份、兽药非法添加、种子无证套牌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实现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普及识假辨假、科学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把安全优质农资和技术服务送到乡村。三是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菜篮子主产县、粮食大县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全部建立信用档案。延伸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推进省市县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管力度。四是推进社会共治。完善农资打假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调动群众积极性,推动社会共治。针对假劣农资举报案件,构建快速处置机制,防范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问题。(此项行动由委监管处牵头负责,机关有关处室、委属有关单位、各区县农业部门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1—3月,组织开展第一季度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3—4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

4月,印发《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部署全年整治工作。

3—10月,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市县农业部门到市场和辖区企业抽样,及时通报监督抽查结果。一旦发现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4—5月,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第一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4—6月,组织开展第二季度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4—11月,针对突出问题隐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暗查暗访工作,积极查找问题隐患,督促整改提高。

6—11月,开展农药市场主体专项检查。在农药生产经营高峰期组织开展农药行业大检查活动。查验生产经营者档案及生产经营条件,查验登记试验单位原始试验记录,查验规模化农药使用单位用药记录,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试验行为。

7—9月,组织开展第三季度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8—11月,开展屠宰环节非法添加行为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

9—11月,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第二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10—11月,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检查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项行动深入开展。

2018年全年,配合农业部做好“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用药知识,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有关要求

(一)深化责任落实。各区县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同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摸清监管底数。各区县农业部门要认真落实《西安市农业林业委员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市农林发﹝2017﹞362号)精神,抓紧建立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并积极探索,将规模以下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监管名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监管名录信息项,及时录入信息,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理。

(三)狠抓执法办案。各区县农业部门要落实《西安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林发﹝2018﹞30号),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执法理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创新案件线索发现机制,通过暗查暗访、有奖举报、群众监督等方式排查隐患、发现线索。

(四)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与公安、食药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系统内执法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监管工作要强化统筹,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突出问题,强化指导服务,同时要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跨区域间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产地销地之间要建立共享抽检结果、定期交流风险信息、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

(五)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分别于2018年7、10月和2019年1月的3日前报送截至日期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2018年7月和2019年1月的3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3日前报送上月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8年12月7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数据报送的及时性与绩效考核挂钩。